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淑珍 上訴人蔡淑珍未附具體理由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如逾期仍未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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