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 羅琬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張永居 │合作金庫商│103年10月31日│44,400元│GE0000000│││││業銀行 朴子 ││││││││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