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小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3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1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蘇美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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