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至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39號、109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S-81」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至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所附緩起訴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之民國109年6月2日前履行完畢。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S-81」號車牌0面,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至堯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9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09年12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案內所查扣之偽造車牌號碼「BS-81」號車牌壹面,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明在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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