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林家正指定辯護人楊敏宏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家正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家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具保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一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10時35分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於庭期屆至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2年12月18日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之函文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皓彥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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