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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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81號上訴人戊○○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
丙○○甲○○○庚○○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朝煥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憲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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