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40號上訴人東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樺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6年度建字第1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叁佰捌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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