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義(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對甲○○個人不得請求給付票款),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一、如為貨款,應提出相關文件,釋明相對人甲○○為貨款之債務人。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