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449號抗告人丙○○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144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