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9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郭家豪
陳炳宏 蔡嘉芳 被告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謝玉葉 被告 林全成
林廷泰 林宜玉 林傳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