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家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7月11日)前所為,且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足憑,核符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屬成癮性之病患型犯罪,兼衡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有相當間隔、各罪間之關連性、受刑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反映之人格傾向及特質、對受刑人施以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7日某時許│107年2月5日為警採尿回│106年11月30日晚上8時30││││溯26小時內某時│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士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第2415號│偵字第82號│偵緝字第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576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4/24│108/12/04│109/05/08│├───┼────┼───────────┼───────────┼───────────┤││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576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6號││判決├────┼───────────┼───────────┼───────────┤││判決│108/07/11│109/01/06│109/06/10│││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49號│1048號│36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