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虎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甲○○  25歲
           入出境許
           之1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2
月16日虎警偵字第09600020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扣案之保險套伍
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96年2月9日20時12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鎮○○路○段○○○巷○號「天元小築商務
旅館」第216號房間。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 張惠竣 姦,1次,代價新
臺幣元2,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張惠竣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扣案之保險套5個。
三、扣案之保險套5個,屬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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