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員工消
費合作社聯合社」記載,應更正為「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學校
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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