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屏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96年度屏警分偵秩字第09600037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伍仟
元。
扣案K他命毒品零點柒公克(毛重)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2月1日凌晨5時10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屏東市○○里○○街○○巷○○號3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尿液檢驗報告書。
(四)照片2張。
(五)扣案之K他命毒品0.7公克(毛重)可證。
三、另扣案之三級毒品K他命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
辦法第6條所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
法令禁止持有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併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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