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5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衍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794、97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呂衍誼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呂衍誼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8日,以98年度交簡字第79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於88年1月28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予以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1月28日,以88年度偵字第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8年7月26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30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於88年9月2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予以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9月2日,以88年度偵字第6871號、88年度毒偵字第99、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5月21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2082號裁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並以90年度訴字第826號判刑確定後,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100年3月1日下午某時許、100年
3月22日上午某時許,在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住處,分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鋁箔紙上,於下方燒烤,以吸食煙霧之方式,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分別於100年3月2日、100年3月23日,經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㈠被告呂衍誼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㈡證人 蕭仲智 員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並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22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一犯再犯,自不宜輕縱,應予嚴懲,惟斟酌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