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