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就本院八十六年易字第一一О六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五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附卷之本院八十六年易字第一一О六號、九十一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