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蕭德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世惠 上列聲請人為債務人黃世惠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惠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世惠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向伊借款五筆,約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到期清償,詎屆期未為清償,尚欠伊本金新台幣(下同)一億二千九百二十萬七千一百四十五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業經本院核發債權憑證在案,又為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及自然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其主債務與從債務共積欠伊本金十三億八千九百三十三萬四千二百九十四元,另積欠附表所示國泰世華銀行等十四家金融機構總計三十五億八千六百五十二萬一千元;惟相對人一百零一年度財產所得為四千八百三十三萬五千六百七十一元,所有新北市○○區○○段第一、四之一、五、八七及一四一等地號土地拍賣底價為一千四百六十二萬元,另所有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執行鑑價為四千七百二十萬元,總計財產僅一億一千零十五萬五千六百七十一元;是相對人顯然無力清償上述龐大債務,且相對人自一百零二年六月起即停止還款繳息,所負債務均已列為呆帳,是已不能清償債務,為使多數債權人能獲公平合理清償,爰依破產法第一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等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負債超過資產,依其提出相對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一百零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相對人一百零一年度財產所得總計四千八百三十三萬五千六百七十一元,所有新北市○○區○○段第一、四之一、五、八七及一四一等地號土地拍賣底價一千四百六十二萬元,另所有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執行鑑價四千七百二十萬元,財產總計為一億一千零十五萬五千六百七十一元;再依聲請人提出之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三二一二八號債權憑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記載,相對人之債權人計有聲請人及附表所示債權人共十五人,已知債權計有一億二千九百二十萬七千一百四十五元、三十五億八千六百五十二萬一千元,總計三十七億一千五百七十二萬八千一百四十五元。足見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並已停止支付債務,具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並有剩餘供債權人平均分配,具有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 官高宥恩 附表(幣別:新台幣):
┌──┬────────┬────────┐│編號│債權人│債權額│├──┼────────┼────────┤│1│國泰世華銀行│14,767,000元│├──┼────────┼────────┤│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6,645,000元│├──┼────────┼────────┤│3│兆豐票卷│362,304,000元│├──┼────────┼────────┤│4│中華票卷│697,425,000元│├──┼────────┼────────┤│5│國際票卷│536,373,000元│├──┼────────┼────────┤│6│萬通票卷│385,005,000元│├──┼────────┼────────┤│7│臺灣新光銀行│449,837,000元│├──┼────────┼────────┤│8│大慶票卷│26,447,000元│├──┼────────┼────────┤│9│聯邦銀行│430,883,000元│├──┼────────┼────────┤│10│玉山銀行│48,096,000元│├──┼────────┼────────┤│11│萬泰銀行│29,564,000元│├──┼────────┼────────┤│12│台新銀行│19,796,000元│├──┼────────┼────────┤│13│日盛銀行│506,965,000元│├──┼────────┼────────┤│14│安泰銀行│72,414,000元│├──┴────────┼────────┤│總計│3,586,5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