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69號
102年度交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文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朱文潔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文潔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告訴人 陳祐聖 部分(102年度交訴字第69號),因告訴人陳祐聖具狀撤回其告訴,由本院另依通常程序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7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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