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84號聲請人 周沛蓉 即 周俞阡 代理人 林震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美姿┌─────────────────────────────────────────────────────────┐│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8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彩鳳 │95年4月29日│95年6月30日│36,857元│247183││├──┼─────────┼───────────┼───────────┼────────┼────────┼──┤│002│李彩鳳│95年8月1日│95年11月26日│52,363元│247186││├──┼─────────┼───────────┼───────────┼────────┼────────┼──┤│003│李彩鳳│95年10月30日│95年12月21日│24,393元│247187││├──┼─────────┼───────────┼───────────┼────────┼────────┼──┤│004│李彩鳳│96年1月30日│96年2月3日│59,430元│24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