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旭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聰泉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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