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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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 呂泓懿 (即 呂健治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呂健治之繼承人之一,而呂健治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將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分割由聲請人單獨所有,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5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時到庭 陳明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喬安附表:
編號股東姓名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呂健治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0001張2呂健治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3271張3呂健治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8NX-0000000-0132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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