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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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請人 曾貴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附表所示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2月6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4年6月5日)後3個月內即114年7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參,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102-ND-0028766-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