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24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EHANDREWBIAG(國籍:菲律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性別欄所載「女」應更正為「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性別欄所載「女」,係「男」之誤載,係屬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