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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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參加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參加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參加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參加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黃怡靜 被告 顏潘阿美
顏璽祐 顏惠雯 兼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顏秀惠 被告 顏朝偉
顏秀貞 顏秀玲 原住新北市石碇區 楓子林 34之1號 林俊夫 顏麗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明 被告 張文仁
林清恭 林清富 林麗雪 林錦賜 潘玟樺 林煜翔 林佳臻 林佩臻 張林美玉 張守辰 張守昌 張梓淇 張真雄 張財富 張財興 張明田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00 張誠軒 鄧麗君 張心瑜 張競予 張秀真江 張秀鳳 張秀梅 張秀莉 張秀寧 黃啟智 原住臺北市○○區○○街○○○號6樓 黃啓隆 黃鳳鶯施桂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啟明
張文仁被告 林文達
林文智 林文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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