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36號原告 陳國珍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法扶律師)
簡婕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國秀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正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判決在案,茲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3之分割方法欄關於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每人各得1/2」,應更正為「每人各得1/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二、查,上揭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