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周勝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下同)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101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協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15元,協議方案為166期,4%利率,期付金238元,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然相對人未依前置協商之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協議書第4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三)債務人於93年1月5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逾期1期者計付300元,逾期2期者計付400元,逾期3期者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
(四)債務人至101年12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29,487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9,487元為自93年1月5日起至101年12月9日止之消費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勝營(原│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9487│名 周千棍 、│月1日起│││││元│ 周東震 )├──────┼──────┼───────┤││││自民國101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2月1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勝營(原│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者計付│││29487│名周千棍、│2月10起││300元,逾期二│││元│周東震)│││期者計付400元│││││││,逾期三期者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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