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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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13號聲請人 黃呈琮 即財團法人清香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清香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清香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清香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業於民國111年5月5日第2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24日衛授家字第1110002836號函、財團法人清香慈善基金會第2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堪信為實。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清香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條係就董事會之職權相關事宜為修正;第20條係就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報送期程及編制相關事項為修正,核屬就財團之組織及保存財團財產等事項所為修正,並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復經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24日衛授家字第1110002836號函許可辦理(見本院卷第13頁),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件:本院卷第27至28頁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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