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偉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對應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本院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至3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1、4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4分別所定之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及附表編號2至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4日108年12月26日至108年12月28日109年1月9日至109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4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144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1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9日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日110年3月16日110年3月16日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172號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12號②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3日109年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25日備註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