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俊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3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而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郭俊雄因犯竊盜罪等14罪,先後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448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10年度易字第449號、110年度嘉簡字第970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拘役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次數、情節,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及法定上限,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雖有述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語,惟本院衡酌本件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刑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情尚屬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受刑人郭俊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12日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40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25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448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13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6日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448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9日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272號編號2至6所示5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8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7日110年4月7日110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25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25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13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2至6所示5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85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7月4日110年7月7日110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54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2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49號110年度嘉簡字第970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49號110年度嘉簡字第970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18日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2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47號編號9至14所示6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30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未遂竊盜未遂竊盜未遂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3日110年6月3日110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76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76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9至14所示6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30號)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未遂竊盜未遂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3日110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76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編號9至14所示6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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