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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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3號聲請人 李瑋珍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李瑋珍以其與相對人 朱傑偉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扶助律師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民事聲請調解暨起訴狀影本、聲請人全戶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確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又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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