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信興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信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信興前犯肅清煙毒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信興業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受刑人李信興觸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及無期徒刑確定,其犯案期間為83年5月間、85年5月間、85年6月23日,均為86年11月28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日之前,適用修正前83年
1月30日公布施行舊法規定。又受刑人李信興自83年5月24日至83年6月28日及86年6月24日至86年6月26日、86年7月27日至86年9月1日因煙毒案件共羈押76日,刑期起算日期86年9月2日,入監日期86年9月5日,上揭二徒刑併執行,依修正前刑法第77條、第79條之1規定,僅執行無期徒刑,其在監逾10年日期為96年9月2日,該員在監執行悛悔有據,有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報請假釋報告表、同監獄100年12月16日南監教字第1000601781號函可稽。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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