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0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丙○○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48,9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8年10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48,97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805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52203│ 栢祺 │9月01日起│││││元│││││├──┼───┼─────┼──────┼──────┼───────┤│2│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51553│栢祺│9月01日起│││││元│││││├──┼───┼─────┼──────┼──────┼───────┤│3│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51553│栢祺│9月01日起│││││元│││││├──┼───┼─────┼──────┼──────┼───────┤│4│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51553│栢祺│9月01日起│││││元│││││├──┼───┼─────┼──────┼──────┼───────┤│5│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10330│栢祺│9月01日起│││││元│││││├──┼───┼─────┼──────┼──────┼───────┤│6│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10330│栢祺│9月01日起│││││元│││││├──┼───┼─────┼──────┼──────┼───────┤│7│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10728│栢祺│9月01日起│││││元│││││├──┼───┼─────┼──────┼──────┼───────┤│8│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10728│栢祺│9月0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2203│栢祺│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1553│栢祺│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3│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1553│栢祺│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4│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1553│栢祺│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5│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0330│栢祺│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6│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0330│栢祺│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7│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0728│栢祺│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8│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0728│栢祺│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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