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嗣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其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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