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14號原告上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賴美香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鈜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柒萬零柒佰參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肆萬零柒佰參拾參元」。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拾柒萬零柒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拾肆萬零柒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