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3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博文
趙昌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998號、第27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博文及趙昌鴻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謝文嵐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