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張秀琴
樓 王水木 被告 施俊廷
施來成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施俊廷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李俊彥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