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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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2號上訴人 戴佩珍
戴庭安 戴婉羽 視同上訴人 戴明
戴明國 戴月紅 上列上訴人戴佩珍、戴庭安、戴婉羽與被上訴人戴明家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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