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67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黃玉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貳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貳佰伍拾陸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