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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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
3樓乙○○
樓丙○○
號10樓之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丁○○、乙○○、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8月12日97年度訴字第65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經調查後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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