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辛○○原告甲○○
乙○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子○○原告丁○○○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複代理人辛○○被告壬○○
萬晨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癸○○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3年度交訴字第7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8月30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交上訴字第107號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