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宗霆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8年度上更㈡字第
190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宗霆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98年度上更㈡字第19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卷內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卷證及筆錄影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宗霆(下稱聲請人)欲對本院98年度上更㈡字第190號案件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爰聲請本院准予付與下列卷證:㈠該案原審(即高雄地院)之準備程序筆錄;㈡本院98年上更㈠字第107號案卷之審判筆錄;㈢證人 曾富煌 於97年3月5日、同年6月26日之偵訊光碟暨錄音檔;㈣該案扣押證物照片;㈤本院98年上更㈡字第190號案卷之準備程序;㈥本院98年上更㈡字第190號案卷之審理程序筆錄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或書狀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業經修正且經總統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公布,並已於108年12月19日施行,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及審判後擬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階段。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已宣告上開規定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等旨,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上揭訴訟之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准許,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上更㈡字第190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9年7月8日以99年台上字第422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再由本院於100年2月17日以99年度聲字第1625號裁定,將上開確定判決所處之刑,與聲請人其他案件確定判決所處之刑,合併定有期徒刑17年4月確定,聲請人現仍在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為由,聲請付與本院98年上更㈡字第190號案卷中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及筆錄影本,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㈠、㈡、㈣、㈤部分(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其聲請為正當,應准許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之。惟持有該筆錄內容之人,就取得之筆錄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為訴訟外之利用,併予敘明。
四、惟查,上述聲請意旨㈥中所示「審理程序筆錄」之部分及聲請意旨㈢所示「證人曾富煌於97年3月5日、同年6月26日之偵訊光碟暨錄音檔」部分,均已據聲請人另案提出聲請。前者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10日以109年聲字第252號裁定於其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聲請人所欲取得之審理程序筆錄(參見本院109年聲字第674號卷第39、40頁);後者聲請之錄音光碟部分,亦經本院於109年5月20日以109年聲字第645號裁定准予複製交付。聲請人於此重覆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嘉興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佳穎附表:
┌──┬───────────────────────┐│編號│應付與之卷宗證物及筆錄│├──┼───────────────────────┤│1│本院98年度上更㈡字第190號案件之原審(即高雄地│││院)準備程序筆錄│├──┼───────────────────────┤│2│本院98年上更㈠字第107號案卷之審判筆錄│├──┼───────────────────────┤│3│證人曾富煌於97年3月5日、同年6月26日之偵訊│││光碟暨錄音檔│├──┼───────────────────────┤│4│扣押證物照片│├──┼───────────────────────┤│5│本院98年上更㈡字第190號案卷之準備程序筆錄│├──┼───────────────────────┤│6│本院98年上更㈡字第190號案卷之審理程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