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字第937號上訴人宋 和融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複代理人 鄭仁哲 律師對造當事人如附表所示274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上訴人 宋和融 就共有之臺北市○○區○○段○小段169、24
9、250、250-1、252、253地號土地(本件系爭土地共10筆,均屬同區○○段○小段,下以地號簡稱之),訴請共有人即被繼承人 紀財源紀財利徐樹徐盛吳土能許番薯許城陳坡城 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就共有之251、252、253地號土地,訴請共有人即被繼承人 林君子 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就169、249、249-2、249-3、250、250-1、251、251-2、252、253地號等10筆土地,訴請裁判分割。經原判決命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及就169、249、250、250-1、251、252、253地號等7筆土地部分予以分割,並駁回宋和融其餘之訴。而原審被告 林余美林大緯 、林 孟傑林俐伶林德芬 (下稱林余美5人)對原判決裁判分割251、252、253地號土地部分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對各該土地之全體共有人須合一確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林余美5人之上訴效力,應及於其餘未提起上訴之同造共有人(即原判決附表一之七、一之九、一之十所列除林余美等5人以外之其餘共有人,下均逕稱姓名),合先敘明。
二、 聶柱中許王庄吳長存徐文龍潘雲長 分別於民國110年6月18日、110年6月25日、110年8月14日、110年8月11日、111年11月10日死亡,聶柱中之繼承人為其子女 聶茜聶憲儀聶憲俊聶憲傑 4人, 許王庄之 繼承人為其子女與孫子女 許再旺許再利許國彰 、洪許㶺、 許美幼莊武松莊進福 7人,吳長存之繼承人為其子女 吳克明吳叔齊吳世騰吳國欽吳淑姿 5人,徐文龍之繼承人為其子女 徐再興徐金英徐金蓮徐金枣徐寶貴徐秀鳳徐金土 7人,渠等均未聲明拋棄繼承,另潘雲長就本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則業經繼承人 潘國元潘國明 2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有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1月23日北市信戶資字第1106010709號函、111年1月14日北市信戶資字第1116000450號函、彰化縣北斗戶政事務所110年11月25日彰北戶字第1100004590號函、新北市金山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1月25日新北金戶字第1105936605號函、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11年4月12日北市士戶資字第1117003169號函所附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12月9日北院忠家110年科繼1643字第1109038022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12月14日彰院毓司家健字第1100001482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12月24日士院擎家宜106司繼6字第1100223356號函、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1至36、49至59、119至123、37至48、61至66、105、107、113頁、本院卷三第173至178、233頁、112年2月4日查詢土地登記謄本卷第33至34、63至64、93至94、123至124、150、177、219至220、249至250頁),且經宋和融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分別就聶柱中、許王庄、吳長存、徐文龍、潘雲長部分承受訴訟,並經送達承受訴訟狀繕本予各該繼承人收受(見本院卷四第49至111、135至139、181至183頁),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相符,均應准許。
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開廢棄發回原法院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及第4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是當事人未受合法通知致未到場應訴,第一審法院遽依他造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752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原判決命被繼承人紀財源、紀財利、徐樹、徐盛、吳土能、許番薯、許城、陳坡城之繼承人就其等繼承之169、249、250、250-1、252、25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命被繼承人林君子之繼承人就其等繼承之251、252、25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就169、249、250、250-1、251、252、253地號等7筆土地部分予以分割,並駁回宋和融其餘之訴,業如前述,除林余美等5人對原判決裁判分割2
51、252、253地號土地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外,宋和融亦對原判決裁判分割249、251、252地號土地部分,及駁回其請求裁判分割249-2、249-3、251-2地號土地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
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45條所明定;且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同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有應於國外送達者,受訴法院應依同法第145條規定為囑託送達,於不能依該條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始得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或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否則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㈢、原審以李 潘美陽 、聶憲儀所在不明,就應送達渠等之起訴狀繕本及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予以公示送達(見原審卷七第179至183頁),再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經宋和融聲請,就未到場之李潘美陽、聶憲儀部分,為一造辯論之判決(見原審卷八第264頁)。惟李潘美陽係於85年11月29日即遷出國外,並於97年5月填報其住所地址為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且於97年3月23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另聶憲儀在我國已無戶籍,且於89年7月3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並於107年11月填報其住所地址為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而經本院對上址囑託送達結果,亦均據渠等收受等情,有入出境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3月24日領一字第1115306750號函及所附資料、我國駐加拿大代表處111年5月27日加拿字第1115341830號函及所附送達證書與快遞紀錄、我國駐 溫哥 華辦事處111年11月9日溫哥字第11153208510號函及所附送達證書與加拿大國郵局遞送紀錄(見本院卷二第155、167至168頁、卷三第49、59、37至40、235至241頁、卷四第131至134頁),則原審並無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囑託送達,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之情事存在,自無依同法第149條而為公示送達之餘地。是原審未對李潘美陽、聶憲儀上開住所地址依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即未合法通知李潘美陽、聶憲儀於該期日到庭。乃原審未查,遽於110年4月22日以李潘美陽、聶憲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為由,准宋和融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
㈣、依上說明,本件原審之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上訴人上訴意旨雖未指謫及此,但原審訴訟程序既有違背法令情事,仍應認上訴為有理由;且兩造並未合意由本院就該事件自為實體判決,以補正上開程序瑕疵,故為維持當事人審級利益,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益,自有將本件全部發回原法院更為處理之必要。
㈤、末查,宋和融起訴後,原審被告即169、249、249-2、249-3、252、25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聶 潘玉桂 ,於107年10月13日死亡,另原審被告即169、249、249-2、249-3、250、250-1、252、25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 郭金發許金地 ,分別於108年5月13日、109年1月24日死亡;而 聶潘玉桂 之繼承人原雖包括其配偶聶柱中、子女聶憲俊、聶憲傑、聶茜、聶憲儀5人,郭金發之繼承人原雖包括其配偶郭 陳玉蘭郭仲宇郭雯瑛 3人,許金地之繼承人原雖包括其子女 許仲勇許仲賢許素貞許素月 4人;然聶潘玉桂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業於108年3月6日即經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為聶憲俊所有,郭金發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業於108年7月9日即經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為郭仲宇所有,許金地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亦業於109年2月15日即經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為許仲勇所有,此參卷附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足知(見原審卷一第296至301、276至280頁、卷五第147至153頁、原審109年5月8日補正土地謄本卷第27至28、54至55、80至81、106至107、129至130、153至154、192至193、218至219頁、),則宋和融嗣於108年7月11日具狀就聶潘玉桂部分聲明由聶柱中、聶憲俊、聶憲傑、聶茜、聶憲儀承受訴訟,就郭金發部分聲明由 郭陳玉蘭 、郭仲宇、郭雯瑛承受訴訟,及於109年2月21日具狀,就許金地部分聲明由許仲勇、許仲賢、許素貞、許素月承受訴訟(見原審卷二第26至29頁、卷五第145至146頁),除聶憲俊、郭仲宇、許仲勇外,原審未依職權調查宋和融聲明其餘繼承人承受訴訟是否有理,即 遽以渠 等為聶潘玉桂、郭金發、許金地之承受訴訟人而為判決,亦有未洽。事涉應否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駁回部分承受訴訟之聲明,案經發回,宜一併注意,附此敘明。
五、從而,上訴人指謫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依法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盧軍傑法官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佳樺附表編號姓名住居地址1吳金池住○○市○○區○○○0號之32 吳潘美麗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3潘國元即潘雲長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街0○0號2樓4潘國明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5潘綠燕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6 潘儀 助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7 潘俊彥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38 潘俊榮 住○○市○○區○○○街00號9 潘謨 原住○○市○○區○○路000號(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10 嚴庸 修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 張嚴秀鸞 原住彰化縣○○市○○路000號(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12 許輝河 住○○市○○區○○街0段000號13 潘立中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3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14李潘美陽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5 陳潘美智 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居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16林 潘美鈴 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17 潘梅菊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18潘和美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19 吳森林 住○○市○○區○○路0號之1居新北市○○區○○○0號20吳祈住○○市○○區○○○0號21 吳宗和 住○○市○○區○○○0號22 吳宗溪 住○○市○○區○○○0號2樓2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住同上2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設臺北市○○區○○街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昇宏 韋昇韻 陳阿昆 住同上住同上住同上25 許國龍 住○○市○○區○○街000巷0號26 鄭珮芬 原住○○市○○區○○路000號4樓(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27 潘同隆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28 潘同裕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29 許光輝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0 許金萬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31 許富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32 許朝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33 許進廷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5樓(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34 許金煉 住○○市○○區○○○00號居臺北市○○區○○街0號3樓35 許麗雪 住○○市○○區○○路0段0號12樓36 許麗月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37 許麗卿 住○○市○○區○○路000號38 楊國弘 原住○○市○○區○○○00○0號(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39 楊國源 住○○市○○區○○街00號2樓40 楊國賢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41 郭楊玉珠 住○○市○○區○○路00號42 吳楊玉鳳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43紀國興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44紀 文山 住○○市○○區○○00○00號3樓45 潘翠薇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46 潘憲章 住○○市○○區○○路00號47 潘炳鐘 住○○市○○區○○街0巷00號3樓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48 吳金生 住○○市○○區○○路00號5樓49 潘湯姆斯 即THOMASPAN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居新北市○○區○○○街00號6樓50 潘那妮亞 即NADIAPAN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居新北市○○區○○○街00號6樓51 潘妮娜戴安娜 即NINAPAN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居新北市○○區○○○街00號6樓52紀順清住○○市○○區○○00號53 潘素琴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54楊清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1455 郭明暉 住○○市○○區○○○00號之556 郭仁森 住○○市○○區○○○00號之557 郭育如 住○○市○○區○○○00號之558 葉清男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2樓59 葉昭文 住○○市○○區○○0○0號60 葉錦東 住○○市○○區○○街00號11樓61 葉勝豐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62 葉紫雲 住○○市○○區○○街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63 葉人瑜 住○○市○○區○○街0巷00號64 魏進財 住○○市○○區○○○00號之3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3樓65 柯魏美珠 住○○市○○區○○街00號、2樓66 賴錦龍 住○○市○○區○○路0巷00號4樓67 賴德勝 住○○市○○區○○○00○0號68 賴德山 住○○市○○區○○○00○0號69陳賴彩花住○○市○○區○○街000號3樓70 賴美月 住○○市○○區○○街000巷00號9樓71 賴美真 住○○市○○區○○路00號5樓72 陳宗仁 兼陳坡城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巷00號4樓73 陳宗義 住○○市○○區○○路0巷0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74 葉宗雄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75 潘同智 住○○市○○區○○街00號76 葉祐辰 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77 葉聰林 住○○市○○區○○街000號2樓78 葉聰輝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79 吳美智 住○○市○○區○○街00○0號3樓80 徐潘恒子 住○○市○○區○○路00巷00號81 潘夏江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82邱 潘翠菊 住○○市○○區○○路0巷00○0號83 潘同萍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84 胡巧芬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85 胡巧芸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86 胡巧莉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送達代收人 徐瑋岑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187 胡巧萍 住○○市○○區○○街0巷0號3樓88 徐佩霓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7樓89 紀武夫 住○○市○○區○○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90郭陳玉蘭即郭金發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00號91郭仲宇住○○市○○區○○00號92郭雯瑛住○○市○○區○○00號93 葉黎黛葉水金 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3居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194 葉黎玲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街0巷0號3樓95 葉黎娟 住○○市○○區○○街00號之1,3樓居臺南市○○區○○里000○00號96 葉黎惠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97 葉雅妮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之6居臺南市○○區○○里000○00號98 葉俐君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9 葉聖樹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00 葉力勳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1聶憲俊即聶潘玉桂、聶柱中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9樓102聶憲傑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9樓103聶茜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6樓104聶憲儀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5 陳碧亮 即陳坡城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巷00號4樓106 張建龍 住○○市○○區○○○路000號3樓107 張建成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108 張寶彩 住○○市○○區○○○路000號4樓居臺北市○○區○○街00號8樓之22109 張寶鳳 住○○市○○區○○○路000號4樓110 張寶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111 郭洪珍紀茂男 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00巷00○0號112 紀子平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1113 紀子安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居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4 紀碧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115紀喬筑住○○市○區○○○街00巷00○00號居新竹市○區○○路00號3樓116 紀正忠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117紀正義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118 紀正喜住 ○○市○○區○○路000號2樓居新北市○○區○○00號119 紀正順 住○○市○○區○○00號120余萬住○○市○○區○○○000號121 紀秋吉 兼紀 盧梅子 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00○0號122 紀麗卿 住○○市○○區○○路000號123 紀秀梅 住○○市○○區○○街00巷000號5樓124紀秀呅住○○市○○區○○街0段000巷0弄0號4樓125 紀碧嬌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126紀永田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127 余勝禮 住○○市○○區○○○000號128余茂盛住○○市○○區○○○000號129 余雪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130 余妲 住○○市○○區○○○00號131 翁仲賢 住○○市○里區○○○街00號2樓居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00號132 翁仲偉 住○○市○里區○○○街00號6樓133 翁如慧 住○○市○○區○○街0段0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6樓134余 吳政彥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135潘紀玉治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1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136 徐玉霞 住○○市○○區○○○00號137 楊徐鳳 住○○市○○區○○路0○00號138 徐清遲 基隆市○○區○○街000○0號139 徐清貴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0 徐清金 基隆市○○區○○街000○0號141 徐清標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4樓142曾 徐雲 住○○市○○區○○街000○0號143莊 徐美 住○○市○○區○○街000號1樓之5144張 徐金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145 徐心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46徐再興即徐文龍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街00號10樓147徐金土住○○市○○區○○00號148徐金英住○○市○○區○○路0段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49徐金蓮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1,5樓150徐金枣住○○市○○區○○路000號3樓151徐寶貴住○○市○○區○○○00號152徐秀鳳住○○市○○區○○街00號2樓153 徐文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54 曾徐不原 住○○市○○區○○○00號(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155 徐阿種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156 徐有田 住○○市○○區○○○路00○0號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157 徐有福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158 徐良政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59 李徐玉釵 住○○市○○區○○路00巷00號160 徐金環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61 徐語睫 住○○市○○區○○○00號之1162 徐雨岑 住○○市○○區○○路00號5樓163 徐聰順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64 徐聰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65 黃吳碧霞 住○○市○○區○○路0○0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166 吳潘阿修 住○○市○○區○○○0○0號167吳 慶生 住○○市○○區○○○0○0號168 吳麗美 住○○市○○區○○路00號10樓169 吳麗華 住○○市○○區○○街0○00號7樓居新北市○○區○○街0巷0號170 吳麗雪 住○○市○○區○○○00○0號171 吳有昌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172林 吳阿惜 住○○市○○區○○○○00○0號2樓173 陳吳玉葉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74 吳鑾 住○○市○○區○○路0段000號175黃金冊住○○市○○區○○路000○0號15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176 吳彩雲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177 吳彩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7樓178 吳俊賢 住○○市○○區○○街○○巷00○00號179 吳駿宏 住○○市○○區○○○路0巷00號13樓180 謝麗雪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5樓181 吳世民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5樓182 吳思蓉 住○○市○○區○○路00○0號2樓183 吳寶猜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184 吳寶珠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185 吳春蘭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186 吳向鴻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187 吳寶琛 住○○市○里區○○路0段000號9樓188 吳寶星 住○○市○○區○○路000號8樓居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189 吳成國 住○○市○○區○○○路00巷0號190 吳勝和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191 吳成仲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2樓192 吳成福 住○○市○○區○○00號193 吳月卿 住臺東縣○○市○○街00號194黃 吳佩雯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1195 吳秋理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96 徐吳鳳嬌 兼吳 鄭密之 承受訴訟人住○○市○○區○○○00○0號197 吳月英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198 吳順明 住○○市○○區○○00號199許再旺兼許王庄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號5樓200許再利住○○市○○區○○路000號201許國彰住○○市○○區○○○街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02洪許㶺住彰化縣○○鄉○○村○○路0號之1203莊武松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204莊進福即莊順福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6樓205許美幼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206莊瑞進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207 許萬興 住彰化縣○○鄉○○○路000○0號208 許進吉住 彰化縣○○鄉○號巷215之11號209 許朝琪 住彰化縣○○鄉○號巷257號210 楊文雄 住○○市○○區○○○街00號211 楊文忠 住○○市○○區○○路00號212 楊文章 住○○市○○區○○路0段00號213 楊凱婷 住○○市○○區○○○街00○0號3樓居臺中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65214 吳彩娥 住○○市○○區○○○路0巷00號215 吳彩蔭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216 吳孔雀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0號217 吳武雄 住○○市○○區○○路00號3樓218 吳文珍 住彰化縣○○鄉○○巷000號219吳東翰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220 李思蓉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4樓221 吳宜靜 (兼李思蓉之法定代理人)住○○市○○區○○路000○0號4樓222吳國欽兼吳長存之承受訴訟人住彰化縣○○鄉○○巷00號223吳淑姿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224吳克明住○○市○○區○○路000號225吳叔齊住○○市○○區○○○街00號2樓226吳世騰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227 蘇彩花楊文清 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0號228 楊宏基 住○○市○○區○○路00號229 楊凱齡 住○○市○○區○○街000號230 楊婉君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231 許家豪 住○○市○○區○○○00號之1232許伯住○○市○○區○○○00號之1,2樓233 許政 男住○○市○○區○○○00號之2234 許正磚 住○○市○○區○○○00號235朱送來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236 朱月里 住○○市○○區○○街○○巷00號237 朱紫蚶 即朱月蚶住○○市○○區○○路00號2樓238朱月圓住○○市○○區○○街○○巷00號5樓239朱月西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240 許燕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241 楊薏璇 原住○○市○○區○○○00○0號(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242 楊家祥 原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2(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243 楊瑞誠 住○○市○里區○○○街00號244 楊瑞登 原住○○市○○區○○○00○0號(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245 許靜子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246 朱陳幸朱阿連 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00○0號247 朱志偉 住○○市○○區○○○00號248 朱志弘 住○○市○○區○○○00○0號249 朱自宸 住○○市○○區○○○00○0號250 許朱絨 即許政一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00號之3251 許秀晴 住○○市○○區○○○路00巷00號252 許秀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53 許馨喬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254 許永德 住○○市○○區○○○00號255程 長鷗 即程 潘翠華 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256程 旭睿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2樓257程 維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258程 維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3樓259林大緯即林君子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260林俐伶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261林余美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262 林孟傑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263林德芬住○○市○○區○○○路0段000號19樓之1上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264許仲勇即許金地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65許仲賢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66許素貞住○○市○○區○○路00號6樓267許素月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268 魏科名魏英夫 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00號之3269 魏苡安魏逸婷 住○○市○○區○○00號居新北市○○區○○○00號之3270 魏文治 住○○市○○區○○○00號之3,2樓271 魏浚哲 住○○市○○區○○○00號之3,3樓272 魏浚洋 住○○市○○區○○○00號之3,3樓273 魏麗珍 住○○市○○區○○○00號之3,3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274 魏沛語 住新北市○○區○里○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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