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王政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伯鉅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5,500元〔計算式:4,900元/㎡×2,373.98㎡×2/30=77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如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