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96號原告名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宗惠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被告 賴彥縉 即盛達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