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白春雨
相 對 人  蔡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本院105年度板簡字第666號),係因本票遭他人偽
造,且原告高齡79歲,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並仰賴領取新
北市政府身心障礙照顧費用補助支付安養費,實無力支出訴
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
、新北市身心障礙照顧費用補助核定名冊為證。經核與上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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