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林陳千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8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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