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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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吳玠蓉
相 對 人 周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板小字第734號),前經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
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
審查表各1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