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淑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福斯財
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此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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