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499號
上 訴 人  楊惠雯

法定代理人  楊儒岳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何怡靜張江源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73
59元,應徵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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